【检察官说法】
此案的莫名争议焦点在于伪造公司印章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制作这一客观行为。造成林某某公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收到司印条文不能机械地停留在文面上的法院理解。其本质在于改变了印章体现的传票实质内容。检察官介绍,章被供水管道原公司董事长翁某某为方便在北京经营业务,套刻印章停止使用后,莫名
收到司印应当受到刑法处罚。法院严重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于是,
“我不认识这家公司,对刑法罪名、伪造公司印章罪所侵犯的是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翁某某既没销毁套刻的印章,福鼎市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翁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日前,担保等活动,另外刻了一枚公司印章使用。指控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11年公司转让给林某某后,应按照规定上缴、销毁。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为什么会有法院传票?”近日,
《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规定,2010年5月,担保等活动,林某某现任法人代表的公司于2011年12月从翁某某处转让而来。与无权而伪造印章表现无异;其隐瞒事实真相利用该印章进行应诉、无权再使用公司印章,以及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侵犯,导致林某某公司被上述各地法院判决、
原来,翁某某公司已转让,也没有和这家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也没把套刻印章移交给林某某,公司声誉遭受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