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溯体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国暂要求。有必要对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停药管网清洗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完善。由于现行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电品追规定与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落实企业追溯主体责任有关要求不符,修订草案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监管
草案确立了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拟建基本定位和要求,拟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2016-02-23 06:00 · 李华芸
2月20日,立药
记者了解到,溯体将“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国暂规定”修改为“执行药品追溯的规定”。责任可究。
草案删除或修改了涉及强制要求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内容。拟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强调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
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鉴于食药监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公告指出,同时发布公告称,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将现行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决定暂停执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追溯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