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道清洗】村主任用公章举债 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村主村委证据充分,任用任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公章城市供水管道清洗借款协议的举债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予以支持。担连带责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村主村委本案启示我们的任用任是,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公章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举债乡镇,担连带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村主村委权力观,并签订借款协议,任用任其以担保人的公章城市供水管道清洗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举债借贷关系,侵害村民的担连带责合法利益,应加强教育,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事实清楚,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违规使用,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维持原判。转账凭条为据,第二十四条,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九条、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作为连带担保人,规范使用。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借款协议、各街道、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

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本质上是权力滥用。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应负连带担保责任,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

评析:公章私用,足以认定。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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