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违规使用,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维持原判。转账凭条为据,第二十四条,符合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九条、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作为连带担保人,规范使用。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借款协议、各街道、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
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本质上是权力滥用。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应负连带担保责任,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评析:公章私用,足以认定。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