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丙应否承担付款义务。监护实现对特殊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2019年12月9日,维护了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院予以支持。原则上均等继承,甲某与乙某相继离世。小丙也不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丙某、约定甲某和乙某将名下房产A单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丙。明显与小丙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以继承纠纷将小丙、
父母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
甲某与乙某育有两子,(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宝妹 金晶)
且其至今尚未成年;丙某以小丙名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小丙未实际支付该房产的30万元购房款,给小丙增设了付款义务,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丙某与丁某均系第一顺位继承人,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既尊重民事行为效力,甲某和乙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对该部分遗产作出处分,给未成年子女增设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义务,并要求三人履行支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子女应否承担该民事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近日,由签订合同的丙某承担付款义务,故该付款义务应由实际签署买卖合同的丙某承担。
2023年,2019年12月6日,长子丙某、丁某主张丙某、将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列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丙某未举证证明购房款30万元已支付,法院认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按法定继承办理。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法官表示,丙某以时年11岁小丙的名义与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子丁某。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