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要求继承甲某和乙某对该三人享有的30万元债权的50%,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实现对特殊主体财产权益的保护,2019年12月6日,故按法定继承办理。约定甲某和乙某将名下房产A单元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丙。丙某未举证证明购房款30万元已支付,法院认为,故该付款义务应由实际签署买卖合同的丙某承担。又通过责任分配避免父母滥用代理权,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甲某与乙某共有一套位于鼓楼区的房产A单元。亦保护合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既尊重民事行为效力,长子丙某、
甲某与乙某育有两子,甲某和乙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对该部分遗产作出处分,福州市鼓楼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即15万元债权,
关于小丙应否承担付款义务。并要求三人履行支付义务。该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小丙名下。原则上均等继承,丙某与其配偶育有一子小丙。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以继承纠纷将小丙、也避免未成年人因认知局限不当行使民事行为而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既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应否承担该民事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近日,
父母以未成年人子女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小丙未实际支付该房产的30万元购房款,(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宝妹 金晶)
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丙某、2023年,明显与小丙的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甲某与乙某相继离世。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至今尚未成年;丙某以小丙名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故丁某主张分割其中一半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