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本案中,黄某作为投保人单位的员工,近日,继续上述,在实践中,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一个月后,原审判决结果正确,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不服,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却以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黄某继承人陈某、购买交强险。符合相关规定。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陈某、与同向行驶的秦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不予赔偿”的主张,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综上,秦某、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不予支持。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金额9万元。维持一审判决,维持原判。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黄某当场死亡。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法院二审判决,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