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农民年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工讨据此,薪被被告人谢某某结伙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打伤阮某某与周某某、获刑被告人谢某某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5年11月27日,
额骨骨折、陈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房地产售楼部门口拉横幅,持安全帽、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虽主动投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取得被害人阮某某的谅解,致阮某某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钢管等殴打阮某某,头额部、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双眼眶受伤。在案件审理期间,杨某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