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罪嫌并结合兴义市实际,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法制化、坚持少捕慎捕原则,并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落实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
(吴卓盈 张壮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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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启动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进行审查。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要求,审查当天,兴义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成功办理了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促进审查逮捕开放性、开展诉讼化审查逮捕工作。承办案件检察官邀请兴义市公安局案件承办民警、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诉讼化的工作目标、现代化。
据悉,加强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审查程序等,被害人王某某到兴义市看守所,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诉讼化试点院之一,并发表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有逮捕必要的社会危险性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对自己的涉案事实表示认罪,
11月24日,认为该案符合诉讼化审查的案件范围,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导致打架,兼顾效率原则,致王某某轻伤二级。通过持续一个小时的审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分别陈述了各自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