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时许,校教性师刑
练学学员黄某送检血样中的后练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黄某酒后驾驶教练车沿永安五四路、车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徒双被告人郑某身为驾校教练,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属共同犯罪。教练员同样要承担相应责任。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并将两人送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被当地民警查获,依法判处两人拘役1个月,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江滨路、出现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不仅在教练车的主驾驶位上驾车的学员是驾驶主体,仍为其提供车辆,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郑某在明知学员饮酒的情况下,在郑某的同意下,仍指挥学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本案中,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