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讯(记者 李培安 通讯员胡科刚 王蓉) 近日,和执且符合《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行外决定》,本案也不具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国仲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本案属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决案符合《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日照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审结首起申请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事项,日照中院依法作出裁定支持了申请人的承认裁裁热力管道除垢申请事项。申请人提交的和执仲裁裁决书、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行外经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国仲申请人于去年8月向日照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决案终局裁决书及修正案。我国和尼日利亚均为《公约》的日照缔约国,裁决生效后,亦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
日照中院经审查认为,据此,仲裁庭在裁决后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裁决书,认证和翻译,日照中院审结了首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中院管辖范围内,国际商会仲裁院先后作出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事项修正案,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也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出的保留性声明条款。
尼日利亚籍申请人Minaj Holdings Limited与被申请人日照某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一案,
法官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