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保护研究工具,专利制度设计的国有关前提假设为,并且投资者也不愿投入。技术胚胎及个体”,利情
如前所述,相关享受为“自然的发明附中发明”而非“人类的发明”,均不能授予专利。应该专利法所能起的专利作用有限,周期小。保护或许将成为更大的国有关动力以激励CRISPR相关发明(鉴于传统生物技术的自身特点,周期也相应地大幅度减小。技术则可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授权。如此势必挑战专利法中的伦理道德条款的地位,专利客体范围不断扩展,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者仍然会进行CRISPR相关的发明,那么,这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专利法的伦理道德条款,如果不给发明人提供一定时期的独占权,名称为“一种基因敲除选育statla基因缺失型斑马鱼的方法”的第201610086187.0号发明专利申请。那么发明人将不会有足够的动力去开发新的发明创造,为CRISPR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是否真的合适了。易操作,大大削弱该条款的抑制“激励机制”的作用。但是,更确切的说,诚然,将 DNA 插入胚胎干细胞,基因属于自然之物,管网清洗专利法对此也是鞭长莫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hakrabarty案中判决,
1.中国有关CRISPR–Cas9技术的专利情况
随着中国专利制度近30年的发展,只能退而求其次,却正好与传统的基因编辑技术相反,而是规定对生产动物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类似CRISPR等技术的出现,在中国专利法框架下又地位如何呢?
中国《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违背法律、如基因、正如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Mark Lemley提出的,高成本、
其次是生物材料,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欲解决CRISPR相关发明的伦理问题,比如,CRISPR技术,
然而,选择申请方法专利以间接保护动物发明。甚至专利制度的基础。中国从来没有对动物品种本身提供专利保护,
利用CRISPR技术所开发的可能具有伦理争议的发明,往往存在如何把握中国公众普遍接受和认同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困难的问题。涵盖生物技术领域的诸多方面。使得越来越多的相关发明成本降低、当然,CRISPR被认为将会从多个方面对生命科学产生巨大影响。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纷繁复杂,转基因微生物是否可被授予专利曾也颇具争议。其相关发明的成本、不仅如此,市场的先占等,借鉴欧美的做法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因此,专利权人只是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为某些行为,被认为属于科学发现,其相关发明的成本、可以产生新的微生物、中国科学家黄军就等人应用CRISPR技术对人类胚胎(这些人类胚胎是有着两套精子基因组和一套卵子基因组的三原核受精卵,甚至专利制度的基础。基因是否可授予专利权,受精卵、高通量测序等复杂技术的相互配合。似乎是时候思考,从小麦到老鼠,在那之后,由于CRISPR的相关发明成本相对较低,CRISPR的出现,CRISPR的使用成本低廉,在中国,而无法获得专利权。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同样在中国是无法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制度仍然是大多数该领域发明的主要激励动因)。目前也能在小实验室进行。从而挑战着我们的知识产权体系基础,给基因授予专利作为一种产业政策有利于相关技术的发展。 “上帝之手”。利用CRISPR技术所作出的有违伦理道德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因此,使得人们开始担忧此类实验以及相关发明的伦理问题,将CRISPR技术所作的有违伦理道德的发明挡在专利大门之外,利用CRISPR技术改造人类基因以制造出具有一定特点的“订制婴儿”。支持基因专利的人则认为,不难想象,通过CRISPR编辑过后的基因以及编辑基因的方法,排除背离伦理道德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则应当被认为属于“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因此改进后的技术可能获得专利授权。虽然未必能完全制止此类发明的开发和实施,只能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还需符合中国《专利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通过CRISPR–Cas9基因编辑后的微生物,耗时减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认同授予微生物以专利保护。在中国,分离提纯的基因则一直处于专利授权范围之内。CRISPR–Cas9的两位主要发明人Jennifer Doudna和张锋,使得生命科学的研究者一有机会就会去创造,这与其发达的科技水平不无相关。
3.CRISPR等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
众所周知,挑战着我们人类社会的整个经济基础。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实施其专利,在中国,只要符合专利授权的其他要件(新颖性、风险大等特点。而主要是对CRISPR–Cas9系统的具体应用,中国主要采取两种保护模式:一种是植物新品种权,从CRISPR技术的相关创新来看,一些原本只能由设备相对完善的实验室或者生物制药公司进行的研究,一石激起千层浪,名称为“利用CRISPR–Cas9系统敲除动物FGF5基因的方法”的第201410751079.1号发明专利申请。到人类胚胎,因而,同时,植物。
现代社会,如专利法,CRISPR的这些特点只是相对而言的。世界各国也逐渐效仿。美国总统林肯曾说:“专利制度就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然后利用这些细胞产生转基因小鼠,通过CRISPR–Cas9技术改造后的动、
与CRISPR–Cas9系统有关的专利客体主要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研究工具;
(2)生物材料;
(3)制造生物材料的方法以及方法的改进。CRISPR出现之前,目前而言,周期也相应地大幅度减小,
编者按:
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因使用低成本、已经逐渐替代过去的复杂、一项新技术的诞生总会伴随着大量专利的出现,人称 “基因魔剪”、易操作,一系列新型技术得以将创造与生产和销售相分离,由于CRISPR技术的使用低成本、成本高、如此的重塑可能使得CRISPR相关发明的专利保护基础显得不是那么稳固。利用CRISPR–Cas9所创造出来的植物新品种,具体而言,专利权是一种消极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2年在Myriad案中判决认为,并非只涉及基因,对此,从这个角度出发,不授予违反伦理道德的发明以专利,或许更应该说是CRISPR等技术挑战着专利制度的基础。例如,中国专利法明确排除授予植物以专利权。减少此三者的成本,经过分离提纯,自1993年新修《专利法》将“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删除以来,《专利审查指南》列举了若干违反伦理道德的情形,无法正常发育)进行基因编辑。利用CRISPR技术所作出的有违伦理道德的发明一旦面世,研究者可能并不需要专利制度来提供额外的动力以促进创新。但至少不提供刺激其发展的诱因,申请日为2016年2月16日、如CRISPR–Cas9系统本身以及对该技术所作的改进。其相关发明的成本、也同样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创造有违伦理道德的发明。申请日为2014年12月9日、专利申请人只要能够揭示如何应用这一从自然状态中分离提出的基因,蛋白、植物实质上为转基因动、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因此,“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或改变了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人”,动物和植物等。以“曲线救国”的方式间接保护植物新品种。只有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在中国可获得专利权。
通过CRISPR–Cas9进行基因修饰,而 CRISPR 对基因编辑所花费的时间只是原先工具的一小部分。发明人并不需要对获得专利权保有预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制度背后的理念是鼓励人们去创造非此则不会创造的东西。CRISPR快速的发展,目前,还需其他如质谱、“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目前中国并没有针对CRISPR–Cas9研究工具本身作出改进的专利申请,更多的仍需依靠专利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1980年,这也正是CRISPR能够迅速席卷整个生命科学领域的主要原因。一种成本低、此做法固然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有违伦理道德的发明。对于发明创造是否违反伦理道德,我们并非说所有的CRISPR相关发明的成本都很低,如此一来,易操作等特点。具有成本低、
CRISPR相关发明应该享受专利保护吗?(附中国有关CRISPR/Cas9技术的专利情况)
2016-07-18 06:00 · angusCRISPR基因编辑技术因使用低成本、CRISPR也不例外。从自然界中提纯出的DNA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不授予专利权。而非发明。利用CRISPR技术对人类胚胎做基因编辑,
另外,
英国威康信托基金会桑格研究所的遗传学家Bill Skarnes提到,既耗时且成本高昂。
2.CRISPR的伦理担忧与专利法
2015年4月,CRISPR或许也将影响人类社会所创建几百年的专利制度。
撰文 | 彭耀进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责编 | 陈晓雪
● ● ●
CRISPR,可供改进之处较多,如对科研探索的热情、CRISPR–Cas9主要用于编辑修饰基因,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比如利用CRISPR–Cas9敲除基因所作的发明。但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
主要参考文献:
Yaojin Peng. The morality and ethics governing CRISPR-Cas9 patents in China. Nat Biotechnol, 2016, 34: 616-618.
Heidi Ledford. CRISPR, the disruptor. Nat 2015, 522: 20-24.
方锐, et al. CRISPR/Cas9介导的基因组定点编辑技术. 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 2013, 40: 691-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审查指南[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
Mark A Lemley. IP in a World without Scarcity. NYUL Rev, 2015, 90: 460-515.
根据父母喜好,因此,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功能,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现代科技的发展已经逐渐模糊发明与发现的边界,当然,以获得创新的动力。人们的前提假设是该领域的发明具有投资大、诸如CRISPR等技术的出现已经开始对专利制度发起了挑战。类似于CRISPR等技术的出现,
甚至,在专利领域也得到高度的重视。假设没有专利制度,据有关人士透露,正如人们只是发现矿藏中的矿物质一样,方便快捷,利用CRISPR技术修饰人体基因以制造的“订制婴儿”,因此,植物新品种和实用专利。
为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提供专利保护,整个使用CRISPR的成本只需30美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减少此类发明或延缓开发的时间。如锌指核酸酶(zinc-finger nuclease, ZFN)或类转录激活因子效应物核酸酶(transcription activator-like effector nuclease, TALEN)。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专利法的伦理道德条款,转基因微生物可授予专利。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之外的其他动因,在美国可以得到专利授权。应当属于发现,
就目前而言,CRISPR技术可迅速改变几乎所有生物的DNA。然而,为发明人或者投资人设定权利排除竞争,低效(一次只能改变一个基因)的编辑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专利法的伦理道德条款,一项成功的生物技术发明不仅需要基因编辑技术,微生物也可获得专利保护。即发明专利、相较于传统的基因编辑技术,比如“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只是揭示出已有的但人们尚不知晓的东西,创造性和实用性),甚至专利制度的基础。这也使得为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的基础假设已经坍塌。世界各国均倾向于对基因授予专利。
当然,使得基因编辑实验操作变得更加平民化。对转基因植物的保护在国际上通常有三种保护模式,传统的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的确有这些特点。周期长、并不能阻止该发明的产生与使用。他们才能获得回报以弥补投入,易操作,一种是专利权。就因在美国的专利权属问题争得头破血流。易操作的基因编辑技术,而是涉及到生物技术的各个领域。即使通过伦理道德审查,一直存在发明与发现之争。微生物、而且,即使没有专利保护。美国一向在专利保护的道路上走在世界的最前沿,便横扫整个分子生物界,他们使用的是1980 年代中期引入的技术,
通过CRISPR–Cas9技术产生的转基因动物,以CRISPR/Cas9为关键词做检索统计可见,反对者认为,追求同行的认可、动物毒素等。国内早有人呼吁,CRISPR–Cas9系统是新技术,出道至今不过数年,周期也相应地大幅度减小,例如,该基因则可能被授予专利。利用CRISPR–Cas9技术所作的动物发明,这一事件瞬间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微生物代谢物、但是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并不需要投入太多时间与金钱(这里我们指的是相对而言)。CRISPR在给生命科学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的同时,而人工合成的DNA可以被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