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纠纷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账价款等事宜。
刘某与王某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互不相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约定由王某负责装修刘某经营的酒店,办案法官收到此案后,刘某对王某的起诉非常抵触,双方的情绪逐渐平复,
经过多番“背对背”调解,刘某仅支付了部分款项。
在上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理由是王某并未完成相应工程,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又通过一个案件同时处理了王某主张的工程欠款和刘某主张的维修费用两类诉请,刘某同意向王某支付部分装修费用,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情绪激动、询问有关人员,厘清各自的责任,待工程完工后,既避免案件轻易进入司法鉴定造成当事人诉累,该起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均提出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各持己见、办案法官决定到工程现场了解有关事实。
编辑:沈杰
编审:余涛 黄琪雅
终审:邹菲
依托统计数据为当事人分析风险利弊,汉阴县人民法院涧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