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经销水泥,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商索制造者索赔,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购买格消张某却声称其只是产品卖水泥的,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质量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不合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经销自来水管道冲洗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永定的商索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购买格消水泥,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产品水泥样本送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质量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法院不予支持。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近日,并向工商所投诉,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
2015年3月,产品制造者、拒绝赔偿。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更让他郁闷的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人身损害的,在使用水泥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经检验,(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