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看到一份由金汇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福建建阳大宅门物业服务公司(小区的修入物业公司)出具并盖章的交房“通知”,总价39.8万元,使用。管网冲刷
小区里建有许多五联排的别墅,2014年9月,但工作人员要她写书面申请。并主动约定降价十万元,
她多次提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签订正式商品房合同,在林女士要求下,面积约186平方米。令吕女士没有想到的是,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一直都在欺骗我们。
据了解,到了2017年7月,
吕女士买的联排别墅
别墅已装修完入住,位于建阳新区潭城街道卧龙湾路99号。她告诉记者,
开发商拖延签合同 却重签“认购协议书”
在交房之后,判决理由主要是认为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
案例一 交了首付之后 办了交房手续
11月8日上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8月25日,原本我买的那些家具都被他们扔得差不多了。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房子准物权的合同依据。
“事后才知道开发商一直都在撒谎,在房屋抵押之后再卖给消费者,她得知这套房子8月17日就已经卖给其他人了。凡未交足75%以上房款的购房者都不予以认定为物权,
由于促销力度较大,也为了解决该公司的资金困难,
据吕女士介绍,面对整洁又舒服的新家,开始装修房子。林女士说,但金汇公司以各种借口拖延,在交完首付款后,建阳的吕女士买了卧龙湾一期的商品房,金汇公司对外宣称由于资不抵债,
吕女士告诉记者,开发商一直没给吕女士办产权证。林女士于2015年9月14日向金汇公司购买了13号楼2302房的复式楼房,吕女士开始每月交纳物业管理费,由建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支行为收回贷款,”
林女士决定起诉金汇公司及其破产管理人。要求她在8月30日以前申报债权。已经将房子抵押给福建省建阳元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该情况经法院查明属实),
案例二 买打折房交了首付 入住后房子却被卖给别人
林女士也买了卧龙湾一期的房子。并在2016年7月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林女士告诉记者,现在金汇公司不认同与她之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金汇公司开具正式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她支付了首付款43万元,于2015年7月29日公布了《建阳支行关于福建省金汇公司卧龙湾一期楼盘促销方案》,并承诺一定会给她办好按揭及房产证。林女士说,必须按当年的备案房价一次性付清所有的房款110万元,金汇公司就直接和吕女士办理了交房手续,约定房屋总价为110万元,应为金汇投资公司的债权人财产。她买了这套房子,早就抵押给了第三方。林女士作为购房者,2017年8月30日,
吕女士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但遭拒绝。称金汇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林女士已进不去她住过的小区13号楼。吕女士一脸愁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现已不认协议书 要收回房产
吕女士称,但要先交纳5万元定金。可开发商已经通知她腾房了。想要收回该房产。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我只有两种选择:一是退回房子,在法庭上她则获知了更让她吃惊的事实:这房子在卖给她之前,之后,先是开发商一直未给她办房产证,面积171平方米,林女士收到金汇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通知,他们已经装修入住,内容是“我公司同意第一期8栋105号房业主到你处办理交房手续”。其所有权仍然归属于金汇投资公司,而这正是吕女士一直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真正原因。之前的首付款不能抵总价,同时申请办理购房手续,“他们把房子都锁上了,如退房损失很大
海峡网11月13日讯 (海都记者 朱美芳/文 黄孔瑜/图)四年前,可没想到烦心事也来了。金汇公司将卧龙湾一期的部分房子抵押给农行建阳支行,金汇公司与她签订了第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购房时,又和她重签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将房屋交给她装修、管理人的做法有不规范的地方。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如今,之前的首付款只能按破产债权来处理,
林女士称,南平市中院关于此案的判决书提到:两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均明确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后一定期间内双方需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金汇公司正常履行购房合同,据她所知,案涉商品房至今未变更登记,福建金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开发了卧龙湾一期。在收房后,她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上下共有三层。和她一样蒙在鼓里的消费者有100多个,她首付了20万元。
2017年7月下旬,在建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她才获知,吕女士的家是8栋105,由于购买的是现房,在房子还没怎么装修的情况下就先入住了。因为小区环境好离单位也不算太远,五联排中的一座,已交首付的购房人可按备案价另行办理购房手续,吕女士一纸诉状将金汇公司告上法庭,“金汇公司告诉我,而且她也第一时间提出购房,2017年9月3日,有类似遭遇的还不止吕女士一个。和其他一百多位消费者一样,但管理人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他人,海都记者来到建阳卧龙湾小区,她拿到了房子的钥匙并入住。是无过错一方,到了去年开发商竟称破产要收回房子。约定总房款为100万元,只能列入债权。协助她办理贷款等手续。办理交房手续后,吕女士在建阳区法院一审及南平市中院二审均败诉,